「北市勞動局表示,2014 年全市勞資爭議件數達 4337 件,其中爭議案件數最多的前三大行業為『其他個人服務業』763 件、『餐飲業』275 件、及『保全業』202 件,最常見的爭議則為契約性質爭議、積欠工資、給付資遣費爭議。」 — 蘋果新聞
「勞資糾紛」在台灣屢見不鮮,每每見到新聞時,社會與論也多偏向同情都是勞方大罵,那資方呢?不管在法庭或是社會觀感上,更容易成為箭靶。因此,身為餐廳經營者的掌櫃們資方通常都是較弱勢的一方,要怎麼保護自己?又要如何和員工和平共處?以下我們集結了最常見的問題,希望能為掌櫃們略減疑惑。
關於薪水和福利
Q1:基本工資到底是多少?薪水一定要給到基本工資嗎?
A1:目前台灣法規規定,基本工資以時薪計為一小時 120 元、月薪為 20,008 元,低於這些數字,不管如何都一定會被開罰!罰鍰從 2 萬元至 30 萬元不等,且會被主管機關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、負責人姓名,這樣不僅損害商譽,更會讓之後徵人困難,請勿以身試法。(勞基法第 21 條第 1 項)
Q2:那建教班或產學合作的學生或實習生,也要付他們基本工資嗎?
A2:「他們來,我還要教,勞心勞力怎麼沒有給我薪水?」我們也知道這是許多老闆們困擾的地方,其實可以簡單來說,學生們的勞務若能獲得金錢,就代表他們擁有實際產值,就必須發放工資。例如 A 學生來學做牛肉麵,當然從洗菜切菜開始,但當他成功做出一碗牛肉麵並能拿出去給客人吃,客人也付錢了,這時候就必須要給薪水!當然這只是簡單的舉例,實際還是必須查看勞基法的判準(法官判定的準則),亦或是在與學校接洽時,必須先討論清楚,白紙黑字明定,才能減少糾紛的產生。
(勞基法第 65 條、第 69 條)
Q3:那試用期我需要給到基本工資嗎?
A3:基本上,法律上「試用期」的條文,早在民國 86 年已經被刪除了,因此回歸到法律的基本規定,是必須給到基本工資喔。(勞基法第 21 條)
Q4:除了基本工資之外,還有什麼是政府規定要給員工的?
A4:
勞保:
公司包含你自己滿五個或五個以上,就要強制保勞保,如果不滿五個,雖說不用強制,但職災發生時需負擔所有理賠,建議老闆們可以用團保代替分擔風險。(什麼是團保?請參考餐飲創業之開餐廳保險篇 – 有保有保庇)
健保:
不管公司幾個人一定要保,可與員工溝通後排除特殊身份如在學等,強烈建議與員工溝通後請詳實記錄,避免發生糾紛。(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)
關於勞動契約
Q5:勞動契約是什麼?
A5:簡單來說,勞動契約就像平常會遇到的租賃契約一樣,是由勞資雙方自行擬定的合約,讓勞務範圍與報酬清楚記載,遇到糾紛時也會先以這份契約來釐清責任,是僱傭間很重要的依據,通常為一式兩份,需要雇主與僱員同時簽署,並各自保留一份才算有效力。(勞基準法第 9 條)
Q6:勞動契約是契約,就會有時效是嗎?
A6:勞動契約是可以有時效沒錯,但現在大部分都是「不定期」契約,意思是這份契約在離職前都有效,也免去多久要換一次約的問題。(勞基法第 15 條)
Q7:所以勞動契約我怎麼訂,法官就要怎麼判了嗎?
A7:原則上這樣說可以,但基本上還是不能違反勞基法,例如基本工資、工時和福利等,違反法律還是會以法律的判準為主,要怎麼確定契約內容都是合法的,其實現在只要去各縣市勞工局做簡單的法律諮詢,就可以讓你更有保障!(勞基法第 70 條)
Q8:我一定要用全薪請一個新人嗎?要是他表現不 ok 怎麼辦?
A8:雖然法律上已經沒有所謂的試用期,但為了讓資方能夠找到真正適合的人,勞動部並不反對雇主在勞動契約中約定適當的「試用期間」,「試用期間」從上班第一天開始,只要在三個月或 90 天內基本上不違法,試用期間薪水可以較低,但依然不能低於基本工資喔!(勞基法第 16 條)
Q9:那員工在試用期間評估不適任,要請他離職需要給他薪水或遣散費嗎?
A9:薪水是一定要給的,遣散費的話在合理的「試用期間」是可以依據雙方所訂定的勞動契約,若無明定,便會依照法條上「工作未滿一年,遣散費為依比例計算」,因此還是請大家在雇用前確認,並寫在契約中比較保險。(勞基法第 17 條)
Q10:有的時候餐廳時間很不固定,加班費到底要不要算?
A10:其實這些都可以透過勞動契約獲得較好的解決方式,現在勞基法有所謂的「變形工時」,意思是本來法律規定每日工作時數為 8 個小時、每週 40 個小時,假設小明來你的餐廳打工,一週來四天,那一天就可以工作 10 個小時不需加班費也沒有違法,但倘若他某一天工作為 11 個小時,兩種辦法,一種是他可以在另一天可以補回時數 1 個小時,另外一種是加發 1 個小時的加班費,總而言之每日絕不超過 12 個小時、雙週不能超過 80 個小時是法律的底線,違者開罰 2 萬至 30 萬罰鍰,另外雇主也有責任保存五年內出勤紀錄,為妥善保管可處 9 萬到 45 萬元罰鍰喔!(勞基法第 24 條)(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實施)
看了這麼多,最後再提醒掌櫃,雇主有責任保護員工,但也要記得保護自己,明定勞動契約,並將五年內出勤紀錄保管好,都是保護自己的方式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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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所有法規請依政府最新頒布的為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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